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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质押降低经济风险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为了降低经济风险,提供对方履行能力,除了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外,我们可以采用质押的方式避免风险。那么哪些财产可以出质呢?法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外,其他动产均可以出质。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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