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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之从犯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24


2022年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的;(五)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该规定了扩大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的认定范围,从提供软件支持的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到提供了硬件支持的提供场所、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等行为,以及提供生产销售支持的生产技术、原料、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以及广告宣传的,都作为共犯打击。

这就不光要求食品经营者注意避免添加非食品原料,也提醒广大市场参与主体在与食品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时,要提高认识,不能按照对待普通消费者的模式对待食品经营者,对于寻求合作的食品经营者,需要认真审查,对于怀疑食品经营者可能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要避免合作,否则在日后食品经营者被追究本罪时,推定你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其作为共犯对待,那是非常可怕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获刑十年以上。

对于广大市场参与主体,虽然在实务中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也会极力争取作为从犯处理,争取实现本罪的减轻降档辩护但二者关系相对独立,以共犯论处后作为从犯处理很多时候存在难度。

基于上述因素,提醒广大市场参与主体在与食品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时,不要为了眼前利益盲目的与存在犯罪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合作,否则结果很多时候会超过你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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