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罪辩护之主观故意 ——以亲办的一审10年6月二审改判1年案来分析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5-04-2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犯罪,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当然获取经济利益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损害人体健康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也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一般涉嫌该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
本罪辩护对不明知的辩护是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推定明知的事实来推定被告人明知,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主观明知的辩护可以参考一些案例,比如(2020)内0523刑再1号《孙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再审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蔬菜经销商,其在购进豆芽时虽未获取豆芽的《质检合格证》,但不能以此认定或直接推定孙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豆芽生产者在加工豆芽时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孙某在购进豆芽后未添加,其对生产者添加也不知情,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一个(2019)冀0321刑再2号《田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再审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可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未确定购买的保健品食品是否为掺有有毒、有害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仅凭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在购买涉案保健品食品时未向销售方获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来认定其明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份,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这两个案件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判处了无罪,具有较好的参考性。然而,2022年新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将推定明知列举更加细化,司法机关推定明知更加容易,相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证不明知更加困难。实务中,为了争取无罪的结果,需要加大收集证据的力度。
本人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二审获得改判有期徒刑1年,本案二审法院对本人的无罪观点比较认同,而之所以能够认同,一方面是交易的手续较为完备,另一方面收集被告人主观明知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证据,考虑被告人已经羁押近一年,为了顺利着陆,二审量刑与羁押期限接近,实际上已经变相采纳了无罪的观点。
明知属于主观方面,更多地体现为行为人的内心活动,而内心活动往往可以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反映出来。被告人的不明知供述,往往被司法机关视为一种狡辩、不认罪的表现,让被告人倍感压力,因此,办理此类案件,对被告人的心理疏导也非常重要,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