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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获缓刑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5

 

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委托人资甲乙接到派出所电话后前去投案,我们认为应当认定自首,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资甲乙属于自首,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XX)浙07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XX年XX月X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XX年XX月XX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月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訾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湖南省XX市。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XX年X月X日被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XX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安徽省XX县,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资甲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湖南省XXX市。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章福阳、吴诗雯,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及检察员助理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訾某甲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按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资甲乙及其辩护人章福阳吴诗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XX月XX日凌晨,在金华市金东区XX街道XXXX迪KTV卫生间内,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马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打架,被告人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等见状后上前帮忙,在开乐迪KTV卫生间外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马某及其朋友胡某2X,后被人劝开。之后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带头伙同被告人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进入被害人马某所在的X0X包厢,采用拳打脚踢、砸啤酒瓶的方式,继续殴打被害人马某。

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胡某2达于20XX年X月XX日所受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得知民警在查找,即于20XX年X月XX日到多湖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天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訾某甲、资甲乙到派出所后宣布传唤讯问,訾某甲、资甲乙能如实供述。被告人秦某某、按某某被上网追逃后投案自首;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马某、胡某2达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严某、宋某,4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胡某2达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秦某某、按某某、何某某、资甲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按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訾某甲、资甲乙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派出所,并能如实供述,可视为投案自首,本院将根据投案自首不同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甲、訾某甲、资甲乙的辩护人认为其各自的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何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等,酌情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

二、被告人訾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

三、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

四、被告人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资甲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XXX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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