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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三)——收款条款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卖房的目的是获得资金,而买方往往是需要银行贷款支付,二者会存在时间冲突。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协议中对收款的约定十分格式化,笼统的约定首付款(含定金)多少,尾款多少勾选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往往还由中介负责办理,买方协助,这种约定,为日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埋下了伏笔。

前面说了,卖房的目的是获得资金,现在问自己一个问题,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你确定?发现自己真的不能确定,能确定的是首付款在过户日可以拿到,其他的款项何时拿到还真的没有办法确定下来,因为银行什么时候放款真的不是中介和对方能够确定的,这,对于卖方来说就是风险。

对于卖方来说,必须做到风险可控,没有卖之前,房产作为资产再自己名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过户后房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变成了一项债权,具有不确定性。确定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房款,这就需要卖方在协商时明确付款期限,对方可以选择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但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一点,无论何种原因,买方必须在特定日期之前将所有房款付至卖方指定账户,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避免买方因银行放款额度下调、政策收紧、中介不配合或征信等问题无法足额按时付款,转而由卖方承担非卖方原因导致的风险。

章福阳律师,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电话150882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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