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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应当区分主从犯,对从犯减轻处罚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3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06号,对于开设赌场罪案件的办理具有较高的指导作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赌博的方式也多元化,如通过开设赌博网站,网络群组组织赌博等,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为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依据,但是,实践中,开设赌场案件很多还是量刑偏重,且全国各地对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区别较大,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地法院在针对开设赌场罪量刑时也存在较大区别,本指导案例中明确了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能做到罪责刑相一致,避免大凡参与开设赌场金额符合情节严重的就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区分所起作用。

金华刑事律师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时应当和法院沟通,争取对开设赌场罪从犯被告人能够减轻处罚,避免量刑过重。

 

 

指导案例106号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钱安定、胡荣、张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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