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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应当尽快行使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8

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障合同当事人可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并获得法律救济。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了明确约定,一般当事人只需按照约定行使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直接约定解除合同或通过在原合同的具体条款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约解除合同。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也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只要存在以上情形,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口头或书面均可。如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但综合来看,该款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权情形。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应当尽快按照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否则会使解除权消灭而丧失解除权。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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