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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章律师代理男方参与一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男女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儿子一直随男方父母生活。夫妻共同财产若干。

女方表示愿意再过过看,对自己的缺点尝试改正,请求法院再给双方一定的时间,为了小孩子考虑,希望不要判决离婚。

法院最后还是协调,让双方回去再生活一段时间。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建议:

离婚牵扯到子女,不光光是两夫妻的事情,在双方存在一定摩擦的时候,不要轻言离婚,也许有一方让一小步,婚姻可能就被拯救。

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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