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实施,终结"被精神病"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81985年启动《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在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由于特定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被精神病”的案例时有报道,《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也被称之为“被精神病”的终结。
《精神卫生法》规定,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
《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就诊者应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所谓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危险指向自身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决定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主体是监护人;危害他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决定权交给医院。
《精神卫生法》颁布前,一旦患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如果患者不愿在门诊治疗,或在门诊治疗存在风险,且有足够经济来源,此时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属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即可强制患者入封闭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医生同样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强制患者食用精神类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