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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一起危险驾驶罪辩护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为他人,为自己。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中专文化,金华市婺城区XXX人,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X年XX月XX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章福阳,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章福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XX月XX日22时00分至26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金华市区XX酒吧娱乐期间有饮酒。后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白色XX牌小型轿车从XX酒吧出发前往XX。00时51分许,车辆行驶至金华市区XX房产地段时,与停在机动车道内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浙G×××××号小型轿车前冲与停在泊位内的浙G×××××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浙G×××××号中型普通客车前冲与停在泊位内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周某某驾车到达工厂后,接到电话又驾车返回XX酒吧。1时50分许,周某某到达XX酒吧后将车辆停至路边,后被民警查获,周某某如实供述涉案事实。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周某某口腔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后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XX年XX月XX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周某某对事故中受损的浙G×××××号、浙G×××××号车辆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周某的陈述,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以及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抓获经过及照片,人口信息,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章福阳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家里还有未成年的小孩需要其抚养。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故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不采纳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XX

二〇XX年X月XX日

代书记员 XX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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