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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须知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
2 .自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3 .对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
对民事调解申请再审的,应当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有载明下列内容的再审申请书:
( 1 )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等); 
( 2 )原审法院的名称,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其生效日期;
( 3 )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 4 )申请再审的事由;
( 5 )案件执行情况的说明;
( 6 )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再审时间。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数量相对应的副本;(三)原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同时提交新的证据;
(五)支持再审事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目录与线索;
(六)申请再审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其补正的,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予以补正。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以及人民法院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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